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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文书的种类

时间:2024-10-29 15:07:21

根据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三章“调解程序”的要求,结合企业调解操作的实际,笔者认为,企业调解文书应有13种,分述如下(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根据第10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3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填写申请书,是当事人要求企业调解自愿意思的表示,所以,第1种文书是《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根据第15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这要求制作两种文书:《征询意见记录》和《不同意调解通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调解员以书面的形式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论同意调解与否,都以“回执”的形式予以答复。根据企业调解必须遵循的“简便及时”的原则,我认为,还是以口头的方式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好记录,对方签名以示慎重为宜。所以,第2、3种文书应是上述的《征询意见记录》和《不同意调解通知》。 根据第15条:“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这是对申请调解的争议进行性质审核后对申请人的答复,对非本企业内的及非劳动方面的争议不予受理。第4种文书是《受理(不受理)决定》。 根据第17条(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实际操作中,调查的主要方式是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但对有些涉及工伤事故的劳动争议的调查,还要勘验事故现场;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的调解委员,在调解会议上要报告调查的情况,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调解的意见或者建议,这就要求该调解委员要在笔录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因此,第5、6、7种文书分别是《访谈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报告》。 根据第17条(二):“调解委员会主任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这里包括两种文书: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出的《调解会议通知》和《调解会议记录》。尽管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应作会议记录,但在实际操作中,《调解会议记录》是不可缺少的一种文书,因为它是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 根据第17条(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第10种文书是《调解协议书》。 根据第18条(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这里所说的“记录”,其实就是指上述的《调解会议记录》;而《调解意见书》是第11种文书。 根据第19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果以书面形式表达,第12种文书是《要求回避申请书》,第13种文书是《回避通知》。实际操作中,为了慎重,许多企业是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应当确认该两种文书。 第一类 申请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书 第二类 准备阶段(二)征询意见笔录(三)不同意调解通知 第三类 审核阶段(四)受理(不受理)决定

第四类 调查阶段(五)访谈笔录(六)现场勘验笔录(七)调查报告

第五类 调解阶段(八)调解会议通知(九)调解会议记录 第六类 调解结束(十)调解协议书(十一)调解意见书

另类 (十二)要求回避申请书(十三)回避通知 以上7类13种文书,除了第一种由申请人制作(或由调解委员会代其制作)、第12种由争议的双方或一方制作外,其余均由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制作。 这13种文书的受文者不尽相同。第1种和第12种文书的受文者是企业调解委员会:第3种和第4种文书的受文者是申请人:第7种和第8种文书的受文者是参加调解会议的所有人员;第2种、第5种、第6种和第9种文书是作为资料归档案保存的;第10种和第11种文书一式三份,争议的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如果调解不成或虽然调解成功但达成协议的其中一方有反悔,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这两种文书又可供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参考;第13种文书的受文者是调解委员会中应当回避的有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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