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间在每年 7 月份,即 7 月份根据新的缴存基数缴纳公积金。
1、苏州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2020年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要到2021年的时候才进行基数调整哦!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具体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例如:
A 职工 2019 年 7 月入职,月工资 5000 元,缴存比例位 10%,12 月,老板发放奖金 30000 元,则基数调整时这样计算上年度平均工资:(5000 x 6 + 30000) ÷ 6 = 10000 元。2020 年 7 月开始就按照这个缴存基数计算缴存额:10000 x 10% x 2 = 2000 元。
3、例如:
B职工 2020 年 2 月入职,月工资 5000 元,缴存比例位 10%,入职时缴存基数按照次月应发工资 5000 计算,缴存额为 5000 x 10% x 2 = 1000 元,因为是 2020 年入职的,在今年调整时不予调整。
1、今年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 26400 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2、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3、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
4、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5、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1、从 2020 年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
2、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必须一致。
1、苏州公积金中心考虑疫情影响因素,为助力我市做好“六稳”、落实“六保”,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结束。
2、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最迟不晚于12月31日前完成。
3、对7月至办理基数调整时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